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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1-28 15:47:57
来源:省成本调查监审局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现将《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落实。

    附件: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规范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24日


附件: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规范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依法规范实施,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价发〔2009〕100号)等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四川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定价成本监审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是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定价成本监审过程中制作和使用的文书。

    第四条  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规范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定价成本监审文书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定价成本监审实际程序和内容具体制作。

    第六条  制作定价成本监审文书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正确反映定价成本监审的客观事实和程序,做到逻辑严密、理由充分、语言流畅、文字简练。

    第七条  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

    (一)“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签发单”是供价格主管部门领导审定签发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的文书。

    (二)“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是价格主管部门通知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政文书,是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启动依据,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文号。

    (三)“送达回执”是价格主管部门向经营者发出“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 或成本调查机构向经营者发出“定价成本监审补充资料通知书”、“定价成本监审资料催报通知书”和“定价成本审核意见书”时的签收确认依据。

    (四)“定价成本监审委托书”是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依据有关规定,把本级权限内的某一定价成本监审项目,委托给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文书。

    (五)“定价成本监审资料催报通知书”是经营者收到成本监审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报送要求提供的成本资料,由成本调查机构向经营者发出的催报文书。

    (六)“定价成本监审补充资料通知书”是成本调查机构初审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后,发现成本资料不全面、不完整,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的文书。

    (七)“定价成本监审中止(或不予实施成本监审)通知书”是经营者违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2号相关规定,由成本调查机构向经营者发出的中止成本监审或不予实施成本监审的文书。

    (八)“成本审核意见书”是成本调查机构将依法初步核定的历史成本、合理成本预期、核增或者核减的情况及依据告知经营者,征求经营者意见的文书。

    (九)“定价成本监审集体审议记录”是成本监审过程中,记录集体审议成本监审意见和结论报告情况的文书。

    (十)“对成本审核意见书的异议的答复”是成本调查机构收到经营者对“成本审核意见书”提出的书面异议,作出答复的文书。

    (十一)“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是成本调查机构完成具体项目的成本监审工作后,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的定价成本监审详细工作报告文书。

    (十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通报”是成本监审机构向听证会参加人提供的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通报的文书。

    第八条  文书格式纸张规格为A4,字体字号按照公文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设定。

    第九条  本规范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十条  本规范自2014年12月1日施行。原《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规范》(川价发〔2009〕143号)停止执行。


     附: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规范.doc   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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